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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辅导] 口腔执业医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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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0 14:28: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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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

禁止生产、销售假药与劣药

1.禁止生产、销售假药 《药品管理法》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为假药:①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②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③变质的药品;④药品所表明的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2.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管理法》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售、使用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为劣药:①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②被污染的药品;③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④未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⑤超过有效期的;⑥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⑦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法律责任

1.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①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②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③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的;④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⑤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2.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医师的法律责任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3.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医师的法律责任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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